为维护我省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市场环境,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云南省工程检测协会广大会员提议,代表我省检测机构对于规范检测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的主流呼声,讨论制定《云南省工程检测行业自律公约》,作为我省检测行业内全体检测机构的自我约束规范,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15年2月12日,云南省工程检测协会召开第四届第三次理事会,组织31家理事单位对《云南省工程检测行业自律公约》(草案)进行讨论,以30家赞成,1家弃权通过了《云南省工程检测行业自律公约》(草案)。协会根据理事单位所提出的修改意见与建议,对自律公约进行修改,现将形成的《云南省工程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征询意见稿)进行网上公示,征询全省检测行业意见及建议,将最终形成《云南省工程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备案。
各检测机构如对《云南省工程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征询意见稿)某条款进行修改或是添加新条款,请明确填写出相应修改内容或增加内容,于2015年7月31日之前反馈至云南省工程检测协会邮箱:ynjcxh@126.com,若有疑问可联系协会工作人员赵钊,联系电话:0871-64155010。
《云南省工程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征询意见
单位名称:
修改条款: 第 条修改为:
增加第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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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经广大检测机构提议,理事会讨论通过,特制定云南省工程检测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检测的所有检测机构。
第三条 云南省工程检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我省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协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自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会及社会的监督,做到科学公正、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第五条 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对建设单位热情服务,保守建设单位的工程信息秘密。
第六条 加强检测机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检测机构内部的质量保证体系,自觉遵守实验室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强化职业操守,提高检测水平。
第七条 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批准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不超越资质检测,检测机构严格执行检测技术标准和有关质量计量法规,及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
第八条 从事检测的人员需有相应类别的检测上岗证,从事技术管理、关键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 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严禁弄虚作假、恶性竞争,维护检测行业信誉,保护检测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条 确保检测机构第三方的客观公正地位,不与被检工程相关的单位或人员串通舞弊、弄虚作假,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独立开展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及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不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不超出规定的范围承揽业务,不擅自转让业务或违法挂靠承揽业务。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不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检测单位、互相压价,不签订“阴阳合同”或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检测业务。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共同维护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聘用在本行业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反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推广检测信息化建设。
第十六条 各检测机构均有权利和义务,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信息,及时并实事求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反映。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各检测机构建立工程检测回访机制,不断提升检测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建设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确保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 云南省工程检测协会负责向我省检测机构及时传递工程建设检测相关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检测机构的意愿和要求,维护广大检测机构的正当利益,组织对遵守本公约实施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公约的检测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公约执行机构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在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云南省工程检测协会成立专家库,专家人选由各检测机构推荐经审批后产生。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人应以书面的形式到协会进行投诉,反映的情况应属实、全面、准确。投诉信息内容应包括:1、违约事实及理由;2、工程名称和具体情况;3、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4、投诉及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没有署名的投诉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协会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请求依法对检测单位作进一步处理,并向全省招投标及相关建设单位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提出,经半数以上协会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变更、终止须由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协会会员单位提出议案,经半数以上会员单位讨论通过,方可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报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