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发(2010)344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或离群的机构责令其整改,整改期1-3个月,整改期内检测机构不得承担相关项目的检测工作,并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质2008775号)对检测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予以了记分处理。
星期五,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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