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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修订草案:推荐性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

2017/5/3 13:20:38 来源:马子淇 浏览:3063次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4月24日至4月27日在京召开,国务院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修订草案规定,构建协调统一的标准体系,确保各类标准之间衔接配套。
  一是厘清政府主导制定的三类推荐性标准的关系。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是为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制定的国家标准。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二是明确各类标准的层级定位。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是为更好地发挥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明确强制性标准应当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
  四是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其制定的标准定期进行评估、复审。复审结果应当作为标准修订、废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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