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建函〔2018〕217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各方主体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省领导的指示精神,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云建办〔2017〕492号),决定在全省开展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一)自查自纠阶段(11月31日前)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在建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于11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随机抽查阶段(12月15日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成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组对部分州(市)在建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二、检查范围、对象和方式
(一)检查范围:在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中随机抽取3个项目,其中抽查州(市)所在地的2个在建项目,抽查一个县的1个在建项目。
(二)检查对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检查的重点对象:一是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二是发生过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检查方式:采取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查处压缩合理工期、未按规定履行法定建设基本程序、未批先建等情况。
(二)规范省外入滇施工企业建设行为,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资质施工、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以包代管等情况。
(三)检查施工、监理企业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挂证”情况。
(四)缉枪治爆工作开展情况。
(五)劳务用工情况。检查企业自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具备资质劳务分包企业情况,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零散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重点检查务工人员考勤制度和使用外地劳务队伍、务工人员籍贯情况。
(六)建筑市场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
(七)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
(八)被“双随机”抽查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施工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上一年度或当期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建造师身份证明,注册证书(最低等级企业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主要人员近期的社会保险凭证,社会保险凭证包括: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凭证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2.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电子文档;
(3)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电子文档;
(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质量检测企业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原件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电子文档;
(3)与所申请检测范围资质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包含清单)电子文档;
(4)检测仪器、设备清单电子文档;
(5)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电子文档;
(6)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电子文档。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积极配合好检查组开展相关工作。
(二)加大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三)工作期间,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联系人及电话:李泳宏,0871-6432097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