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的补充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经研究,现对2021年10月25日印发的《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指标予以调整,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评价周期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在总结2022年1月第一轮和2022年7月第二轮评价工作经验基础上,缩短评价周期,2022年8月起实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月评,2023年1月1日起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现每日评价更新。
二、评价内容
(一)关于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的调整指标内容(详见附表),调整后的指标内容自 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二)企业提供的信息不满足“标准”要求的,不得分;企业提供的信息被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标准”要求进行不良信息扣分处理。
(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具体事实和证明材料。
公告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联系人及电话:马兴文,0871—64320981。
附表: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通常行为评价表(涉及调整内容)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