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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优化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引

2025/12/15 10:04:20 来源: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官网 浏览:15次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4号令)的精神,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提升招标投标工作效率与质量,经研究决定,优化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做实招标前准备。对于确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市场调研、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策划招标方案,确定招标工作进度安排、标段划分、技术和商务要求、招标绩效评价、内部监管机制等事项。

(二)严审招标文件。招标人要根据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按照招标方案,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定标方式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事项。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组织力量对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招标公告发布前填写《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自查表》,与招标文件一同上传云南省建设监管服务平台。

(三)认真审查评标报告。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前,要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存在异常情形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组织重新评标。

(四)合法性审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定标前必须完成全过程公平性自查(含公告发布、开标评标、异议处理等环节),形成《自查报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与招投标书面报告一并提交云南省建设监管服务平台备案。

二、招标代理机构尽职履责

(一)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4号令)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二)招标代理机构配备专职专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风险告知等全流程服务,协助完善招标人内部审查。严禁诱导或协助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要求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行业监管部门将约谈并依法处罚,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行业监管部门加强招投标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将依法依规追究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指引内容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若在工作中遇到问题的,请咨询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64320967。


附件: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表

      2.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公平性自查报告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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