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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4/2 17:01:11 来源:系统管理员 浏览:4226次

云南省建设厅文件(通知)

 

云建建通〔2005321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管理若干意见》(质建办〔20021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作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组织工程建设相关监管部门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规范》,正确理解相关条文,以确保《规范》的执行落实到位。

二、我省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规范》要求,严格控制室内环境污染。

三、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按照《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建设厅云建建〔2002837号),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通过省或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方能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检测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书,方能从事检测工作。

四、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地质勘察时,勘察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对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进行检测,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五、设计单位在进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时,设计文件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规范》规定的建筑主体和装饰装修材料;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防氡处理的,设计文件应包含防氡处理措施。

六、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规范》的规定,对建筑主体和装饰材料的放射性和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进行复验,未经复验或复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在工程上使用。

七、监理单位要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并写出专项监理方案,监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范》,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不得签署质量验收文件和评估报告。

八、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的施工和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范》,在工程完工7天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要记入不良记录,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查材料进场检验、复验和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含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的结论性意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一、自20051231日以后竣工的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200611日以后新开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规范》的规定。其他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十二、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不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范围。

附件: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管理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

 

 

 

                                           云南省建设厅

                              ○○五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工程     质量     管理     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5919日印

打印:刘书成           校对:马            份数:300

 

 

 

 

附件: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办质[2002]17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的管理,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一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预防和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建设部制定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的控制指标作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将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现就贯彻执行《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严重性和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紧迫性的认识。近年来由于建筑工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有关部门制定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环境指标,以及《规划》的颁布实施,基本形成了控制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的技术标准体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控制室内环境污染作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居民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在勘察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各地要组织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学习《规范》,对有关人员进行室内环境污染与控制知识的培训。勘察设计单位要在工程勘察和室内通风、装饰装修设计中充分考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作好材料进场检验工作,凡无出厂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或者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使用在工程上。积极引导和鼓励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贯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不断改进施工工艺,开展洁净生产。

  三、建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检测制度。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要按照《规范》要求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查验收,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要经过有关部门认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四、加强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括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的结论性意见。备案机关发现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同意备案。对于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的,使用没有出厂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对有关建筑材料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指标复验的,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对现任单位进行处罚。对于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对室内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现任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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